谢永江: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生态
2021-04-30 17: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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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版权方已经发声明了,最核心的是他们的权利受损,利益分配机制失衡了,他们想寻求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利益再分配机制,并非想要扼杀短视频产业。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改变了版权的生态,有几个方面:1、涉及到的主体越来越多,现在我们把这个主体队伍拉长了,涉及到版权人、衍生作品或次级作品的制作人、短视频转发或传播人,还涉及到传播的平台。这导致版权人面临权利保护的难题。2、这个作品,现在通过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它很容易制作衍生作品。这种衍生在网络环境下很容易被商业化使用,而版权人难以分享收益。3、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既然传统的私人之间的版权授权关系已经被打破了,它可能就逐渐演变成一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在版权维权的历程上,传统上可能版权人自己维权,后来发现需要一个集体管理机构去做。现在集体管理机构也很难维护版权人利益,下一步就是希望平台来做,因为涉及到太多当事人了,一一授权许可不太现实。当版权的许可模式很难维护利益平衡的时候就会有公权力的介入。所以核心还是利益再分配的问题。
这种利益再分配可能涉及到几个关键点:一是短视频版权的边界在哪?二是他的目的不在于扼杀短视频,是要利益分配机制,要解决外部性的问题。三是版权要避免垄断。

前面专家已经说了非常多了,说得非常到位,我想跟大家分享一点关于这个问题的体会。

我觉得版权方既然已经发声明了,最核心的问题是他们的权利受损,利益分配机制失衡了,关键他们想寻求建立一个新的利益再分配制,不见得是想要扼杀短视频的产业。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版权领域来讲,传统的版权法实际上是建立在个人的作品与个人的授权许可关系之上的,它是以一种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基础的。但是进入到网络时代以后,个人之间或者私人之间的授权许可民事关系已经被打破了,在网络环境下,作品被快速复制和传播,对于版权人来讲,他很难维权。

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改变了版权市场的生态,有几个方面:

1、涉及到的主体越来越多,传统上就是版权所有人跟版权使用人之间的关系,许可使用,这种关系比较简单。现在我们把这个主体拉长了,涉及到版权人、衍生作品或次级作品的制作人、短视频转发或传播人,还涉及到传播的平台。在这里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涉及到的主体是公众,因为我们传统一个作品传播可能比较慢,或者范围非常有限,涉及到的人非常有限,但是现在我们上了平台以后,一个作品的传播涉及到千千万万的用户,大家传来传去,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导致版权人面临着权利保护的难题。

2、这个作品,我们传统上对于这个客体来讲它是一个版权作品,一个原生的作品,权利主体明确。现在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它很容易制作衍生作品,这个衍生作品五花八门的,刚才大家也列举了很多。这种衍生作品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很容易被商业化使用,不是作品本身被商业化使用,而是因为你使用了这个作品带来了广告收益或者别的收益,实际上涉及到利益在里头,而不简单是一个点评或者给你传播一个片段或者进行学习等等,所以有的时候既然涉及到商业化使用的话,就难以归入合理使用范畴了,所以这个在客体方面,这种生态也改变了传统版权维护的模式。

3、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既然私人之间的这种版权授权关系已经被打破了,它可能就逐渐演变成一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面临着版权方与公众的关系。版权人是无法跟这么多千千万万社会公众去主张维权或者建立交易关系的,你要跟这么多主体建立交易关系,成本非常高。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版权维权的历程上,传统上可能版权人自己维权,后来发展为集体维权,需要一个集体管理机构去做。现在可能这个集体管理机构也很难做,下一步就是希望平台来帮助维权。对于版权人来讲,平台上有这么多用户用了我的作品,那我要跟你这个平台去讨要我的利益。当然也还可以有别的方式,比如建立素材库,通过素材库来建立新的授权模式。

当与平台也无法达成合理的利益分配的时候,一种极端的情况,可能就会由政府出面来代表版权人来谈判,这可能就是澳大利亚涉及到的《新闻媒体和数字平台强制议价准则》的问题,甚至更极端一点包括欧洲的数字税,实际上就是政府出面来向平台要求再分配利益的模式。换言之,当现行的版权市场模式很难维护平衡的时候,公权力就会介入。所以我觉得这里面核心问题的还是利益再分配的问题。

当然我也非常赞同前面专家提到这种利益再分配可能涉及到几个关键点:一是短视频版权的边界或合理使用的边界问题。我们现有的法律对侵权有一定的界定,当然我们短视频的侵权界定在哪合适呢?有时候一个单一的短视频并不侵权,但是一系列短视频把版权人的东西展示出来,的确对版权作品的市场和商业利益造成影响,这个很可能就是侵权了。二是他的目的不在于扼杀短视频,是要利益分配机制,要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包括我们讲现在为什么在打击互联网金融?就是他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但是他不承担相应的风险,不像传统的银行获利了也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但是不承担相应风险,这个就失衡了,可能要重新调整这个关系。三是版权要避免垄断,因为大规模版权作品的独家许可容易导致垄断,形成市场支配力,会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我就简单说这么几点,不当之处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谢永江: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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